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装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联合本地区从事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加工、销售、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我市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为振兴我市建筑装饰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授受宿州市建设委员会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1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的管理和市场管理
(二)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规范等法规。
(三) 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供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决策参考。推动建筑装饰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建筑装饰行业成为具有旺盛竞争能力和高尚道德的行业。
(四) 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衔接,规范建筑装饰市场,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 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开展我市和省内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使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推进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六) 建立完善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一个集选择施工队伍、设计、选购材料、协调解决纠纷等服务为一体的规范性管理市场。
(七) 指导建筑装饰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的评优,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工程质量、效益普遍提高。
(八) 收集编辑出版有利于建筑装饰业发展的刊物、手册、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九)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纠纷的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本省、各市、县、中央驻宿单位、外省进宿施工单位等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组织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同意并签署《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技术、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研究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具备领导和组织能力;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损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授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授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